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的通知》(國衛辦職健發〔2021〕5號)、《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規定,用人單位屬于“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O81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產品修理業”中的“O811汽車、摩托車修理與維護”,結合用人單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判定河南中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屬于職業病危害為嚴重的用人單位。 建議: (1)加強設備、防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檢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能夠正常、有效運轉。 (2)在夏季存在夏季高溫,建議用人單位采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并應減少高溫崗位接觸時間。炎熱季節對高溫作業操作人員供應含鹽清涼飲料(含鹽量為0.1~0.2%),飲料水溫不宜高于15℃。 (3)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2008)、《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 18664-2002)和《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等要求,選購正規廠家生產的個體防護用品,并進行發放登記,登記表上列明個體防護用品名稱、型號、生產廠商及使用周期等信息,并把防毒口罩作為日常發放的防護用品,并監督和督促作業工人正確佩戴;嚴格監督噪聲崗位耳塞的佩戴情況,同時積極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作業工人的職業病危害意識。 (4)建議用人單位按《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要求,為所有接觸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并對新進人員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離崗人員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完善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檔案。 (5)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0〕第5號)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原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的要求,在各個車間醒目位置增加警示標識牌和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6)建議用人單位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原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衛生檔案的相關內容。 (7)建議用人單位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8)建議用人單位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1〕第5號)的規定,每年至少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